(2016)湘120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蒲芳与尹林、怀化市鹤城区自由马汽车租赁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芳,尹林,怀化市鹤城区自由马汽车租赁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40号原告蒲芳。委托代理人蒲仕贤。委托代理人罗宜燕,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林。被告怀化市鹤城区自由马汽车租赁行。法定代表人:刘小勇,男,执行董事。住址: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电业新村前。委托代理人范国胜,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负责人:成利军,总经理。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656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朱抿菘,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芳与被告尹林、怀化市鹤城区自由马汽车租赁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31元,依法减半收取2065.5元,由原告蒲芳承担,缓交于执行阶段。审 判 员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