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380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凌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