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窦思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思兵,王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窦思兵。被执行人:王道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道荣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道荣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韦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