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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窦思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思兵,王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窦思兵。被执行人:王道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道荣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道荣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韦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