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肖亚与赵云晚、赵左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赵云晚,赵左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3779号原告肖亚。被告赵云晚。被告赵左群。原告肖亚诉被告赵云晚、赵左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陶云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云晚、赵左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亚诉称:2015年3月-7月间,原告向被告提供陶瓷制品,被告结欠货款2099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99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云晚未作答辩。被告赵左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赵云晚、赵左群向肖亚购买陶瓷制品,总计价款人民币20995元。另查明:赵云晚、赵左群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欠款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赵云晚、赵左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赵云晚、赵左群向原告肖亚购买陶瓷制品,结欠货款人民币2099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赵云晚、赵左群理应支付上述款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云晚、赵左群支付原告肖亚货款人民币209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肖亚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赵云晚、赵左群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席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