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喜贵与赵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贵,赵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516号原告张喜贵,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陈书伟,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赵良伟,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陈旭,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贵诉被告赵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喜贵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喜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贵撤回对被告赵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贵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樊福增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