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财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密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密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43号申请人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高密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城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密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市城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城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土地证号:高国用***号土地一宗及该土地上营业楼负一层及一至五层。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