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涂金付与王松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金付,王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10号申请人涂金付,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王松生,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涂金付与王松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2)鄂英山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涂金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44385.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松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英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英山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道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