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钟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6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劳务人员,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玉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29日,被告人钟某在普宁市某村同案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均已判刑)钟甲、钟乙、钟丙、房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所开设的“暗宝”赌摊帮忙,负责放哨。该赌摊每天参赌人数约20多人。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钟某在“暗宝”赌摊负责“放风”时,同案钟某丁、钟丁(在逃)在该赌摊做庄家聚众赌博时,参赌人员魏某因“陪吃”问题与钟某丙等人发生矛盾。钟某丙等人将魏某推搡离开赌摊,并持木棒对魏某进行殴打,致魏某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某系因被他人用钝器作用致肝脾破裂、大出血而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及查获的赌具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同案人开设赌场仍受雇在赌场帮工,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所钟某犯罪名成立。钟某受雇在该赌场帮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钟某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