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秦凯与赵立波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凯,赵立波,张振红,张丽娇,赵树林,刘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108号原告秦凯。被告赵立波。被告张振红。被告张丽娇。被告赵树林。被告刘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凯诉被告赵立波、张振红、张丽娇、赵树林、刘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秦建欣()所有的车一辆,车牌号为:鲁V7****。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