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超、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润峰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薛微路北泰康街西。法定代表人徐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依照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微劳人仲案字(2016)第20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超2016年7月1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微劳人仲案字(2016)第2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宋伟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