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罗玲聪与叶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玲聪,叶德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519号原告:罗玲聪。被告:叶德喜。原告罗玲聪为与被告叶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玲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德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叶德喜于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罗玲聪借得人民币12000元,后被告归还了3500元,尚欠原告借款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德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玲聪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元及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叶德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陈小龙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人民陪审员 梁贺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