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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广金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金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3刑初79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广金,小名“小狗”,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宁县。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4月21日由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广金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广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旬至8月23日,被告人许广金伙同耿平(已判刑)携带手锯、柴刀,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武宁县罗坪镇的四个山场砍伐他人杉树121棵,计立木蓄积14.6772立方米。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广金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的规定,伙同他人擅自砍伐国有及私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广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广金伙同耿平携带手锯、柴刀,驾驶各自的三轮摩托车到武宁县罗坪镇垃圾处理站旁的“二十股山”山场盗伐杉树,装满两车后运往江西艺邦木业有限公司出售。2.2015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广金与耿平驾驶耿平的三轮摩托车到“二十股山”山场盗伐杉树,装满一车后运到许广金家。后二人驾驶许广金的三轮摩托车到武宁县罗坪镇漾都村邵某苗木基地西侧吊瓜地旁的“雷家坳”山场盗伐杉树,装满一车后运到许广金家,由许广金联系黄某收购。3.2015年7月1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广金与耿平到武宁县罗坪镇漾都村的“陈某桔园”山场盗伐杉树,装满两辆三轮摩托车后,运往江西艺邦木业有限公司出售。4.2015年7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广金与耿平到武宁县罗坪镇东边村村部往河边方向的“虎头山”山场盗伐杉树,装满两辆三轮摩托车后,运往江西艺邦木业有限公司出售。7月22日晚,许广金与耿平再次到“虎头山”山场盗伐杉树,装满一辆三轮摩托车后,运往江西艺邦木业有限公司出售。5.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广金与耿平驾驶各自三轮摩托车到“雷家坳”山场盗伐杉树,装满两车后运到许广金家,由许广金联系黄某收购。6.2015年8月23日晚,被告人许广金与耿平驾驶各自的三轮摩托车到“陈某桔园”山场盗伐杉树,装满两车后运到许广金家,卸在许广金家屋后的坪里。次日晚上,该堆杉树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杨洲派出所查获,共计48根,立木蓄积1.889立方米。经鉴定,被告人许广金在上述四山场共盗伐杉树121棵,计立木蓄积14.6772立方米。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许广金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6年2月19日,许广金的家属代为退赔9600元,该款与被查获的48根杉树均已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许广金及其家属与武宁县国营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合同书,委托武宁县国营林场在武宁县石渡乡新丰村南组斜山义务造林5亩,并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造林款9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宁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许广金的户籍证明、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武宁县木竹交易检尺服务中心元木码单、林权证复印件、武宁县生态林场证明、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江西艺邦木业有限公司领条及杉元木码单、武宁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书、委托造林合同书、国营江西省武宁林场收款收据、证人杨某、许某、黄某、滕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害单位负责人吴立忠的陈述、同案人耿平的供述、被告人许广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广金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国有及私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广金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广金的家属代为退赔9600元,该款与被追缴的部分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广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广金积极委托造林,恢复生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广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高孝明代理审判员  游高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伍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