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曹贤琦与黄天兵、张永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贤琦,黄天兵,张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财保31号申请人曹贤琦,自由职业。被申请人黄天兵,自由职业。被申请人张永梅,自由职业。申请人曹贤琦与被申请人黄天兵、张永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曹贤琦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黄天兵、张永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张雷、夏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枝江市建材市场四巷30号(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房屋的产权为申请人曹贤琦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贤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黄天兵、张永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对张雷、夏芸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枝江市建材市场四巷30号、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房屋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曹贤琦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