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8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满丽、曾晓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晓斌,满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878号原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嘉州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01832。法定代表人熊敏,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雯,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静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晓斌,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满丽,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晓斌、满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