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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137号原告:章某,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唐某,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