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137号原告:章某,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唐某,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