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红光、胡奇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光,胡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1577号被执行人:李红光,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胡奇云,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红光、胡奇云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