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凌园园与被执行人柳长青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园园,柳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0号申请人凌园园,女,生于1986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柳长青,男,生于1972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凌园园与被执行人柳长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5)南刑一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长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