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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16民初264号张居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居兵,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周祺临,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64号原告张居兵,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谷峪镇大张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6********。委托代理人程义江、胡庆庆,湖北思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C-106房。法定代表人周祺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祺临,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湘春巷*号1门***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63********。第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茶叶城南楼12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张汉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居兵诉被告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周祺临、第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祺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张居兵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系被告周祺临出具的结算单据,且被告周祺临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的朗曼·梦公园内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襄阳市朗曼·梦公园内廷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为襄阳市邓城大道与汉江北路交叉口。被告周祺临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原告在襄阳市朗曼·梦公园完成的景观工程所有工程款由其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的襄阳市朗曼·梦公园内廷景观工程中的部分苗木工程分包给原告,并承诺工程款由其结算,故原告并非单纯的提供劳务,本案应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襄阳市朗曼·梦公园工程地点位于襄阳市邓城大道与汉江北路交叉口,属于高新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周祺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要求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祺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静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