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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长青村*号*楼**室。2016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13时6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人民路湖滨路至青年路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lOOml。交警将其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液并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9mg/lOOml,大于80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6)酒检字第0263号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