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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6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6160号原告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3号楼13层2单元1608、1609。法定代表人李志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法定代表人赖金南。本院受理原告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大兴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告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