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2213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家某,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育有一女李芊某,现年2周岁,现因被告嗜赌成性,夜不归宿,无心经营买卖,为此乘风新玛特也多次找到原、被告双方,要求双方重视店铺经营,双方也因此经常吵架,被告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芊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双方共同经营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新玛特地下一层家明鱿鱼丝柜台由原告经营,被告配合更名;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提交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2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李家某未出庭,未予质证,也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组(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退回),欲证实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李芊某,于2014年4月15日出生。被告李家某未出庭,未予质证,也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3.提交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家明现烤鱿鱼柜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被告共同经营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家明现烤鱿鱼柜台,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家某未出庭,未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且原告未提交原件以供法庭核对,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李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家某于2014年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李芊某,2014年4月15日出生。现原告以被告嗜赌成性、夜不归宿、无心经营买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芊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双方共同经营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新玛特地下一层家明鱿鱼丝柜台由原告经营,被告配合更名;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未出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矛盾,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家某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爽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