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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新成与民权县供电局电力服务公司、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权县供电局电力服务公司,赵新成,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供电局电力服务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成,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原民权县供电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闫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胜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电力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民权电力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新成,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民权供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新成于2014年5月14日诉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民权电力服务公司与民权供电公司归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民权电力服务公司与民权供电公司承担。2015年12月23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本案可能与民权电力服务公司原经理宋爱菊涉嫌职务侵占罪有关联,且该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为由,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00831-1号民事裁定:驳回赵新成的起诉,本案移送民权县公安局处理。赵新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豫14民终1002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00831-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016年3月18日,该院重新立案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豫14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民权电力服务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赵新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新成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民权电力服务公司、民权供电公司同意,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赵新成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请求亦不再进行叙述和评判。但一审诉讼费不因上诉人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新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赵新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民权县供电局电力服务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秀敏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