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6年执行第6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曾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被执行人曾安祥,男,1969年3月16日生,身份证号:4112231969********,汉族,住灵宝市朱阳镇朱阳村西头组。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曾安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第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