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2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大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大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195-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芝。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大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