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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大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大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195-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芝。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大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