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妮。本院在执行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杨妮于2016年4月16日偿还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的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35‰计算,逾期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6.14%),共计14236.6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杨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妮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妮于2016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100元,支付利息14136.66元,共计14236.66元。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追偿。被执行人杨妮承担案件受理费670元,执行申请费113.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