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明库农户与淮南市祁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库农户,淮南市祁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446号原告:黄明库农户。代表人:黄明库,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淮南市祁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814175X0(1-1),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库农户与被告淮南市祁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库农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库农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明库农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明库农户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