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广州、张腾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广州,张腾,张国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广州。被执行人张腾。被执行人张国苏,1991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州、张腾、张国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贾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李广州、张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租金229983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逾期租金金额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年利息6.5%的两倍为标准,自2012年5月25日开始从每期应付租金到期日的次日(即每月的21日)各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张国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执行标的323187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贾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王亚东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