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357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90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1年7月2日生,汉族。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刘某某小孩抚养费28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申请人刘某某将小孩的姓名更改,申请人同意放弃小孩的抚养费,以后不再追要,申请人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