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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云兰与毛思琴、毛传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兰,毛思琴,毛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兰,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毛思琴,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毛传胜,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云兰与毛思琴、毛传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思琴、毛传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云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家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