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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瀚海华美国际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牛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海华美国际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牛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01号原告瀚海华美国际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C栋19层。法定代表人赵振江。委托代理人王双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爱牛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C栋19-006。法定代表人黄晓东。原告瀚海华美国际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牛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瀚海华美国际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7元(原告已预交15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 雅 斯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