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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浩海商贸有限公司、铜陵融绍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浩海商贸有限公司,铜陵融绍实业有限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494号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华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铜陵浩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融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浩海商贸有限公司、铜陵融绍实业有限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7月1日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