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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国琪与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琪,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536号原告刘国琪,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2-74号云翔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琪与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