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亚芳与王春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芳,王春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2民初1355号原告:李亚芳,女,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代理人:侯立军(原告之子),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王春杰,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李亚芳与被告王春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2016年6月14日由审判员杜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立军,被告王春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芳诉称:被告系原告儿媳,原告丈夫侯殿才生前与原告一起在被告家一居生活,并将自己分得的1.09公顷土地暂由被告耕种管理,2015年11月被告丈夫侯立伟因病去逝,原告遂与三儿子一居生活,因原告年老,赖以生活的来源只有土地,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1.09公顷土地。被告王春杰答辩:原告以及去逝的公公在我丈夫去世前一直由我们夫妻赡养,十年前经原告夫妻及其他子女协商,公公婆婆由我们赡养终身土地经营权归我们,并签订了协议书,我丈夫2015年去逝后,土地经营权证书及协议书均被侯立军拿走,原告那份土地可以返还给原告,但我公公去逝,丧葬费用一万多元是我家出的,这部分钱,子女平摊后我可以返还公公的那份土地。经审理查明:原告夫妻共生育八名子女,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告丈夫侯殿才代表全家三口人共同承包了16.35亩地,2012年侯殿才去逝。被告王春杰系原告二儿媳,被告丈夫侯立伟于2015年因病去逝。侯立伟去逝前,父母一直由被告夫妻赡养,土地由被告夫妻耕种,被告丈夫去逝后,原告到老儿子侯立军家生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侯殿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榆县什花道乡新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二份介绍信,电话录音光盘一份。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王春杰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返还原告1.09公顷土地。本院认为:原告李亚芳丈夫侯殿才代表全家三口人承包了集体16.35亩地,并取得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家庭成员按份额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丈夫去逝后,按份额所承包的集体土地5.45亩作为家庭其他���员均有继续承包的权利,故此,被告除返还原告按份额享有的5.45亩耕地外,原告丈夫去逝后留下的5.45亩土地,原告享有2.72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此,被告还应将2.725亩土地返还给原告,被告主张该土地已协议由被告夫妻耕种,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杰从2017年开始返还原告李亚芳8.175亩土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春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