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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光虎与邵习东、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虎,邵习东,张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2699号原告王光虎,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蒋秀英,女,196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邵习东,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秀英,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光虎诉被告邵习东、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习东、张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光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邵习东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经催要,归还30000元,尚余50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张秀英辩称:借款属实,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邵习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20日,经结算,两被告欠原告50000元,同日,被告邵习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款。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习东、张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光虎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邵习东、张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05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沈翰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