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4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499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被告华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华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渔,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华伟,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为知识产权权属、侵纠纷,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部分共设置了15个第三级案由和54个第四级案由,本案立案时使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过于笼统,没有体现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本案中,根据原告所做的公证,涉案图片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