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海峰、韩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海峰,韩淑敏,赵高顺,崔庆美,钟长辈,李显娥,钟远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011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启勇,理事长。被告钟海峰,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告韩淑敏,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任城区廿里铺镇钟海村。被告赵高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告崔庆美,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任城区廿里铺镇钟海村。被告钟长辈,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告李显娥,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告钟远营,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海峰、韩淑敏、赵高顺、崔庆美、钟长辈、李显娥、钟远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钟海峰、韩淑敏、赵高顺、崔庆美、钟长辈、李显娥、钟远营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钟海峰、韩淑敏、赵高顺、崔庆美、钟长辈、李显娥、钟远营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