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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1民初1175号原告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友好街A1-8号。法定代表人把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洲,系该公司法律服务部部长。被告李某某,汉族,现住永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缴清供热费,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汉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