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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韶华、汝南县耀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韶华,汝南县耀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韶华,男,汉族,1962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耀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7615453-X。负责人任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韶华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韶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为,被上诉人汝南县耀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及其负责人任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光    明审判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袁玉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    振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