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0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亚木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397号起诉人:罗亚木,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019。委托代理人:张华,系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收到罗亚木诉黄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4792元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起诉人罗亚木的住所地为广东省,被诉人黄永杰的住所地为广西。本院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接收该货币的一方即起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因被诉人及起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区,且起诉人亦未提供被诉人或被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的证据材料,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亚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文丁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