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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宗敏、母廷馨、母金鑫、陈国玉申请执行陈代文合同纠纷26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宗敏,母廷馨,母金鑫,陈国玉,陈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胡宗敏,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的人。申请执行人母廷馨,女,2010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的人。申请执行人母金鑫,男,2014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的人。申请执行人陈国玉,女,1942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陈代文,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胡宗敏、母廷馨、母金鑫、陈国玉与陈代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代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胡宗敏、母廷馨、母金鑫、陈国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代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盐源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饶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