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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栾兴宏与殷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兴宏,殷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2号申请执行人栾兴宏。被执行人殷跃成。申请执行人栾兴宏与被执行人殷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殷跃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栾兴宏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400元,本院以(2016)甘0982执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跃成交纳1000元执行款后,经本院查询殷跃成的房产、车产、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440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兴宏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殷跃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有辉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祁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