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吕建、周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吕建,周娜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2民初12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建。被告周娜娜。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吕建、周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建、周娜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5日,原告下属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以下简称胜利西支行)与被告吕建签订了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一份,约定胜利西支行向被告提供800000元的贷款额度。被告吕建将其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润地凤凰城11-1-1402号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周娜娜签署了共同债务人承诺函,承诺共同还款。后胜利西支行于2014年3月5日向被告吕建放款800000元。被告吕建、周娜娜未依约还款。截至2016年5月3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18295.62元,利息38910.28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吕建,周娜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原告下属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以下简称胜利西支行)与被告吕建签订了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一份,约定胜利西支行向被告提供800000元的贷款额度。被告吕建将其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润地凤凰城11-1-1402号房产为该借款在800000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周娜娜签署了共同债务人承诺函,承诺共同还款。后胜利西支行于2014年3月5日向被告吕建放款800000元。被告吕建、周娜娜未依约还款。截至2016年5月3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18295.62元,利息38910.2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款额度协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欠息明细、欠息证明、贷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吕建与胜利西支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合同,被告周娜娜签署的共同债务人承诺函均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所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建、周娜娜欠原告借款本金718295.62元,利息38910.28元(2016年5月31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利息及罚息等仍按原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及罚息等总和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最高罚息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对本案抵押房产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2元,减半收取5686元,财产保全费4306元,合计9992元,由被告吕建、周娜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