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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包头市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云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云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与白云路交叉口处江南文枢苑售楼部一层。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郝云占,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云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5)包九原执字第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国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