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与齐振海、赵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齐振海,赵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03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负责人倪长泽,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齐振海。被执行人赵振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与被执行人齐振海、赵振生(2014)蓟民初字第079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无经济来源,无偿还能力,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55340元(2014年4月20日止)及余欠利息,受理费4677元,短期内难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07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