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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邱式杨与陈宗文、陈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式杨,陈宗文,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邱式杨,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8日,浙江省天台县人,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宗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陈红,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邱式杨申请执行陈宗文、陈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习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 令审 判 员  李小刚助理审判员  帅 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