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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599号原告田某某,女,民勤县人。被告彭某某,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甘俊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