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599号原告田某某,女,民勤县人。被告彭某某,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甘俊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