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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8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治衡与佛山市南海莉明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治衡,佛山市南海莉明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822-4号申请执行人:潘治衡,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莉明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庄步梁家村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7020795-5。法定代表人:张莉。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治衡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莉明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7、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莉明强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0668元、经济补偿金8533.57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8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七月××日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