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于法义诉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法义,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于法义,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武文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存款本金730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陈月霞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