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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崧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崧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71号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委托代理人:李纯,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深圳市崧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崧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崧鼎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合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崧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本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崧鼎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崧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