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唐某甲、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唐某甲,唐某乙,曹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民初558号原告曹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世明,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甲,农民。被告唐某乙,农民,系被告唐��甲父亲。被告曹某乙,农民,系被告唐某甲母亲。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秧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松竹、人民陪审员周其发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曹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甲、唐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唐某甲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共计花费彩礼和各种费用共计35695元。后原告催促与被告唐某甲结婚,被告唐某甲予以拒绝。原告与被告唐某甲一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遂于××××年××月与被告唐某甲终止了关系并向被告追讨上述费用,但被告拒绝返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35695元。被告曹某乙辩称,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实,但被告不予返还原告上述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有:一、订婚是原告自愿的,原告所有花费也是原告自愿的,并非被告强制的;二、原告已有女朋友仍与被告唐某甲确立恋爱关系,给被告精神带来了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三、终止关系是原告先提出来的,原告现已结婚,而被告唐某甲至今未婚。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唐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16日摆酒订亲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经介绍人之手,原告共计向三被告给付礼金及其他费用35695元。(其中正月初二给付被告唐某甲680元、唐某甲弟弟280元、被告唐某乙400元、被告曹某乙400元、唐某甲奶奶280元;正月初三走亲戚五户,每户498元;正月初七给付被告唐某甲礼金19999元;正月初八订亲,给付红包6262元,摆酒及送礼5900元。)上述款项都由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曹某乙实际掌握。原告与被告唐某甲一直没有结婚也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年××月,原告以被告唐某甲不与自己结婚为由终止恋爱关系。此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要求返还礼金及其他费用,均遭到三被告的拒绝。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唐某甲确立恋爱关系,原告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并花费了一些费用,事后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唐某甲没有结婚,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双方已明确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诉称中所罗列的费用,有些不属于彩礼范畴,故本院依法酌情予以返还。被告以彩礼系原告自愿给付且系原告先行终止恋爱关系为由主张不予返还彩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彩礼给付系基于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属于男方给付女方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尽管彩礼由被告唐某甲父母即被告唐某乙、曹某乙掌握,但原告给付彩礼的对象实际上是被告唐某甲,赠与行为的受赠方也是被告唐某甲,因此返还彩礼的义务方仍应当是被告唐某甲,而非被告唐某乙、曹某乙或其他近亲属。故原告请求被告唐某乙、曹某乙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甲彩礼19999元;二、驳回原告曹某甲请求被告唐某乙、曹某乙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唐某甲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4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392.4元,被告唐某甲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秧生审 判 员 何松竹人民陪审员 周其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